第一條 社團法人屏東縣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為落實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之推動與執行、維護諮商服務當事人之權益與社會福祉、確保本會之專業服務形象與會員專業服務品質,設立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掌理業務如下:
一、 專業倫理規範與處分標準之擬訂。
二、 專業倫理規範行為之諮詢、審議與處分建議。
三、 專業倫理規範議題研究與教育。
四、 有關專業倫理規範之申訴等事務。
五、 其他與專業倫理規範相關之事務
第三條 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會員互相推選對諮商專業倫理有學養與經驗者,經會員大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當屆理事相同。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第五條 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由本會會務人員執行。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召集人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受理申訴案件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發言。
第八條 委員接受召集人分派負責受理專業倫理規範之諮詢、解釋及申訴之申請與調查。
第九條 遇有本會所屬會員之違反諮商專業倫理事件,本委員會得主動調查之。
第十條 諮商專業倫理案件之主動調查與申訴之仲裁與懲戒,由委員會全體委員決定之。
第十一條 召集人得視會務需要召開委員會議,並於會員大會提出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遇有涉及諮商專業倫理之社會事件,本委員會得經本會理事長同意與授權對外表達專業立場。
第十三條 召集人、委員對所處理之案件認為有迴避之必要者,應自行迴避。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認為召集人、委員對所處理之案件有偏頗之虞時,得聲請迴避;委員迴避時,委員會得視需要補聘委員,其任期於該申訴案結案後卸任。
第十四條 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會務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受理專業倫理規範之解釋申訴之調查、仲裁與懲戒等案件之作業準則與程序規定,由本委員會另訂之,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一、總則
1.社團法人屏東縣諮商心理師公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及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諮商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本要點旨在落實本會自律公約與倫理守則之推動,及倫理申訴案件之處理,以確保會員與當事人權益,提升本會專業形象與會員服務品質。
3.本要點被申訴對象須為本會會員,申訴者與檢舉者不在此限。
4.本會會員被申訴時,該倫理申訴案件之受理、調查、仲裁與懲戒等由本會之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二、本委員會受理申訴之原則
1.調查及審議倫理申訴案件時,應秉持公正、獨立原則。
2.受理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時,首應查明被申訴人是否具會員身份。
3.應依申訴書案由,判斷被申訴人涉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之條文。
4.依調查需要,可要求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進一步資料。
5.申訴案件受理結果應以正式書面(雙掛號),通知申訴雙方。
三、申訴提出管道
1.有事實根據認為本會會員有違反諮商倫理之情事時,即可提出申訴。
2.申訴人應以書面方式,填具「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書」,並檢附相關事證,向委員會提出申訴。
3.本會接獲申訴文件時,應即轉交本委員會,不得任意拆閱。
4.匿名申訴不受理。
四、申訴處理時間
1.本委員會接獲申訴文件,應於15日內確認申訴案件是否受理,並以正式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委員會全體委員;不受理時應於書面通知,書中敘明理由及處理。
2.案件受理成立後,即由本會將「諮商倫理申訴案件處理程序」、「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諮商心理師專業倫理守則」、「誠實證言之宣誓切結書空白表格」寄交申訴人,並通知申訴人有關申訴書之影本將提供給被申訴人。
3.本委員會倫理申訴案件應於審查會議決議受理申訴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審議結果通知書由召集人分派委員撰寫之,並經出席會議之審議委員簽名確認後,另以委員會名義雙掛號郵寄送達申訴兩方。
五、知會被申訴人之權益
1.當申訴正式受理時,被申訴人將會收到申訴書第二聯之影本。
2.被申訴人可對申訴內容提出答辯,並針對所涉及違反倫理之狀況提出說明,所有的答辯內容需接獲通知後15日內以書面回覆,並提供相關證據以利委員會申訴審理過程之進行。
3.進入審議程序後,申訴人可請求與調查小組進行面對面的聽證程序,聽證內容應錄音存證。
4.調查小組因資訊不足,無法據以做出公正判斷時得要求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其他相關人士提供進一步之資訊,提供資訊者應在被告知要求後10日內提出回覆。
5.所有提供相關資訊者均應簽署誠實證言之宣誓切結書。
6.被申訴人得以適切之理由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並經調查小組核准後得以延長,展延以一次15日為限。
7.調查小組應於審理調查程序結束15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向召集人提請召開審議會議。
六、迴避原則
1.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如師生關係、同事關係、督導關係等,應自行迴避;申訴雙方於申訴案件調查、審議或裁決前,亦得提出理由申請該委員迴避,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2.委員若與申訴兩方具三等內血親關係及具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七、調查小組
1.委員會議確認申訴案件成立後,隨即推派三至五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以其中一人為小組召集人。調查過程中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士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2.調查小組處理案件時應注意不得損害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名譽。
3.調查小組處理案件程序不公開,但經調查小組同意者,得許旁聽。
4.調查小組應於一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向委員會展延15日。
八、申訴聽證程序
1.調查審理過程中,需要進一步資訊時,調查小組可裁量舉行聽證會的必要。
2.全體調查小組委員均應出席聽證會,會議由調查小組召集人主持,申訴雙方皆能邀請相關人員以支持其論點,唯相關人員不能全程參與聽證會,僅在被召喚時方能進入聽證會場。
3.調查小組應於聽證會舉行前20日前以書面通知申訴雙方。
九、召開審議會議
1. 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會務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委員會審議倫理申訴案件須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決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
2.審議會議召開前一週,調查小組應以密件方式提供出席委員相關資料,包括調查報告、諮商倫理案件申訴書、申訴相關證據與文件、被申訴人之答辯,以及由被申訴人與其他相關人士所提供之證據與文件等,據以作出審議。
3.雙方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所有提供給委員之文件均應編號列管,於結案後回收銷毀。
4.審議會議應就相關資料做出審議,以確認是否有申訴所指之違反倫理之情事。
5.依審議結果,若違反倫理情事確立,應依據相關法規作出處分建議。
十、撤銷申訴情況
1.若申訴雙方同意終止申訴程序,委員會可同意撤銷申訴之申請。
2.若根據現有的證據顯示繼續完成程序有其必要,委員會應駁回撤銷之申請,持續申訴流程。
十一、申訴結果之告知
1.審議結果應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訴雙方。
2.本委員會應以審議結果向公會或主管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3.本委員會倫理申訴案件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申訴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審議結果通知書由召集人分派委員撰寫之,並經出席會議之審議委員簽名確認後,另以委員會名義雙掛號郵寄送達申訴兩方。
4.嚴重違反法規倫理者,得移送司法單位偵辦或知會被申訴者任職單位。
十二、紀錄保管
1.本委員會處理申訴的相關紀錄應以機密文件保存三年。
2.申訴審理期間委員應以機密方式保管申訴相關資料,並在申訴結案後或卸任委員身分時,將所有相關資料繳回委員會。
3.除原件外所有影印備份文件資料均應於審議後回收銷毀。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十四、本要點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